2018年4月4日16时40分许, 连州市市委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到西岸镇进行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专项督查行动,发现西岸镇镇区多个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店及摊档在经营烟花爆竹,经查这些烟花爆竹是购于连州市西岸供销社。
连州市西岸供销社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十款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底十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连州市西岸供销社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此通告
连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